现代快报讯(通讯员王迪萱记者顾元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款是民法典为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近日,连云港赣榆法院少家庭就运用夫妻离婚帮助制度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
据了解,罗某与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二人在生育二女一子后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后来,妻子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未成年儿子沈小某归沈某抚养。经审理查明,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均已成年,有一儿子尚未成年,在二人分居期间一直跟随沈某生活,沈某因长期患病卧床,家庭困难。
法院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沈小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随沈某生活,综合考虑其生活现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以沈某继续抚养沈小某为宜,罗某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考虑到沈某身体患病缺乏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判决罗某补偿沈某两万元。
判决生效后,罗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帮助义务,法官将款项交到沈某家中。该案当事人沈某因长期患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法官在判决时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及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外,还酌情判决罗某给予沈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改善困难的生活现状,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又弘扬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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