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管理制度(连锁药房药品销售的管理规定)

安阳药智道2022/06/20 16:01:22

1.【目的】为了规范门店的药品销售过程,保证顾客用药安全有效,制订本规定.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适用于门店药品的销售的管理。

4.【职责】门店各级人员对本岗位的工作负责。

5.【主要内容】

5.1.门店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保证经营的合法性;

5.2.店堂内应明亮整洁,无杂物,货柜、货架、中药炮制工具等清洁卫生;

5.3.营业时间内,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对顾客购买和使用药品提供指导与咨询,介绍药品时,营业人员应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或隐瞒药品的毒副作用,销售药品必须做到问病在先、售药在后,准确无误销售药品,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5.4.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销售任何产品不得附赠药品,在店堂内进行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以市场监督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实事求是,不得超越药品说明书范围、夸大杜撰、误导顾客;

5.5.销售处方药时,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处方调配操作规程》执行,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双轨制处方凭处方或顾客病历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或病历,药师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

5.6.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7.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管理》执行;

5.8.销售中药饮片按照《中药处方调配管理》执行;

5.9.严禁销售假劣药品;

5.10.悬挂服务公约,规范服务质量管理,满足顾客的需求;

5.11.店堂内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意见须及时作出满意的答复;

5.12.应设立24小时咨询投诉电话并公布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工作时间内有专人负责接听投诉电话,按《顾客投诉处理管理》处理顾客投诉事宜;

5.13.收集到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记录、报告质量部;

5.14.出现错销药品等重大质量事故,应采取措施并按《质量事故投诉管理制度》上报质量部;

5.15.根据药店规范化管理标准,定期对门店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5.1按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销售时人员需达到如下条件:

5.16.1.一类药店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5.16.2.二类药店配备与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一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5.16.3.三类药店配备与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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