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于7月6日的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
今日正式生效的《实施细则》,从七个方面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执行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具法律效力,涵盖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进行截取通信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实施细则》亦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实施细则》清晰、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特区政府代表将在今日的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向议员讲解香港国安法和《实施细则》的内容。
细则提要:
1.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2.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4.要求有关发布人士、电子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移除信息的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一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六个月。
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六个月;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两年。
6.所有截取通信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
7.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南方日报记者 吴扬
【作者】 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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