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孔雨童
日前,发生在商河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六岁女童身受重伤,经抢救后医生遗憾表示“最好的结果也是植物人”。据家长回忆,事发当天女孩的奶奶载其外出,但没有使用安全座椅,相当于“没有防护”。
这确实是令人扼腕的消息。笔者在多年前也报道过一个类似案例。一名6岁男童,外出时没有使用安全座椅且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因突遇追尾,副驾驶的气囊“炸”出,击中男童颈部,造成严重脑干损伤。在医院抢救几天后,男童在全家人的泪水中走了。
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逝去的鲜活生命,会给我们带来真实的冲击,尤其这种因为疏忽造成的永不可改写的悲剧。但一个比较鲜明的事实是,在十年前,社会上已经在呼吁家长们使用安全座椅保护孩子,十年过去,对于很多家庭来说,这块依然是空白。
道路交通事故是我国1-14岁儿童的第二位伤害死因,其中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占到79%。在保护孩子不受颅脑损伤方面,安全座椅能发挥巨大作用。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显示,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可以使死亡人数至少减少60%,对幼儿特别是4岁以下的幼儿有更好的保护作用。
在我们国家,这些年来位推动安全座椅成为家用车必要“配置”其实做了不少努力。海南、四川、深圳、南京、杭州等多个省市,都通过一些法律法规,提出过“使用安全座椅”的要求,如2013年,上海市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就提出,“携未满4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配备和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2014年,《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提出: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2022福建省也颁布了《福建省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2021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法律条文,第十八条规定:“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但从这些书面条文,到全面落实到老百姓的生活中,还有一定距离。《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儿童安全座椅的条款更倾向于倡导性,缺乏“不使用”对应的处罚条款,因而约束力不足;即使对于一些已经将“使用安全座椅”写入交通法律法规的地方来说,很多也因没有“处罚条款”明确家长责任,会在管理执法中,使“强制性”大打折扣。
单靠百姓自发的“意识”是不够的。北京市曾经做过一个调查,私家车中安全座椅的配备率还不足4成;在全球儿童安全组织(中国)的另一个研究中发现:国内安全座椅拥有率最高的城市中,使用率也比拥有率低26%,换言之很多人买了也不用。对于家长们来说,不添置或不使用的原因有很多,有的认为“有安全带就可以”;有的因孩子哭闹不愿意坐就妥协;还有人觉得路途短,车速不快,抱着坐车就行——殊不知,以城区普通行驶速度前进,一旦发生碰撞,孩子也一定会飞出去,婴幼儿的脆弱身体对此绝对无法承受。
对此,法律法规需要先行。当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力度已经令大众将“不能饮酒开车”的意识深植心中。对于儿童乘车,也应当发生这样的场景:在每个地方,当家长驾车带孩子外出却没有使用安全座椅,会有被交警查处和处以相应惩罚的风险。
此刻,我们需要通过更完善的法律和更有力的执法,促进社会习惯的形成,如同“上车系安全带”一样,构建对孩子的这一保护屏障。这件事,不能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