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官司律师(她是旧上海的大律师)

安阳东方网红色之声2022/09/19 16:02:08

1935年12月21日,妇女界救国会在上海成立。成立大会推选史良、王孝英、沈兹九等7人为主席团,号召全中国二万万妇女大众立刻团结起来,为中华民族争出路,武装救国。

会议发起者之一便是史良女士。她的一生可谓传奇曲折。在旧时代,她是大上海著名律师,民族救亡运动、争取民主运动的积极投身者,被毛泽东誉为“女中豪杰”;在新时代,她成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开拓者、司法行政工作的奠基人。

今天

就跟随小红(ID:hszs1921)

来看看这位传奇女性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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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良

史良,1900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常州的一个清贫知识分子家庭,其祖父和外祖父都是前清进士,他的父亲因反对科举始终未入考做官,在家中当私塾老师;她的母亲会下围棋,会做诗。在这样环境下成长的史良,1919年参加“五四”运动,之后考入上海法政大学,攻读法律专业。1925年“五卅”运动中,史良积极组织了示威游行,以至被捕,释放后主编了名为《雪耻》的刊物,宣传民族独立,反对列强侵略。

成为律师之后的史良目睹了当局的腐败,也更坚定了自己与人民站在一起斗争到底的决心。她回忆自己的从业经历时说:“我亲眼见到旧社会黑暗势力的魔掌不断伸向善良的人民,我无数次地和那些呻吟在黑暗势力压迫下的苦难人民一同痛苦,一同斗争。”尤其是看到那些有革命意志的青年被捕,无钱请律师,有冤无处诉,史良更希望伸出援助之手,寻找机会解救他们。种种机缘下,史良加入了共产党设在上海的外围组织“革命人道互济总会”,任该会律师,曾办理多起营救邓中夏、任白戈、熊瑾玎、方知达等中共地下党员的案件。靠着女律师的身份,靠着“人权保障”的勉励,她始终不畏强势,保障民权,伸张正义。

1937年,史良与陆殿栋结婚时的合影

投身抗日救亡运动

她是“七君子”中唯一女性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由于国民政府没有极力抵抗,全国各地掀起了抗日救国运动浪潮。1936年5月31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在上海成立,选举宋庆龄、何香凝、马相伯、沈钧儒、邹韬奋、章乃器、史良、王造时、李公朴、沙千里、陶行知等人担任执行委员。救国会发表宣言和政治纲领,向全国各党各派建议:立即停止军事冲突,释放政治犯,制定共同救国纲领,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日政权等

不久,为纪念九一八事变五周年,上海民众举行了一次规模浩大的示威游行,救国会领导人积极参加。这次示威活动遭到武装军警的疯狂镇压,他们对游行民众大打出手。幸亏得到一群工人的保护,史良才侥幸捡回一条命,但后背却被棍棒打得伤痕累累。当时的报纸还刊登了她趴在医院病床上、露出满是伤痕的后背的照片。史良在这张照片的背面道:“1936年‘9·18’领着群众在上海老西门示威游行时被国民党军警殴打成伤。我要报仇!”

史良参加纪念“九一八”五周年游行,遭到军警毒打受伤

随即,救国会利用鲁迅先生葬礼和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等时机,组织了大规模的爱国救亡运动宣传。一系列行动让急于“剿共”的国民党和侵华日军极为恼怒,1936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的罪名在上海逮捕了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史良、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等七位救国会领导人,移送位于苏州市的江苏省高等法院羁押。由于七人都在各自领域具有社会地位,该事件被称为“七君子事件”

史良在狱中没有丝毫的萎靡和沮丧,依旧是穿着得体的旗袍,外罩白色带着花边的针织衫,梳着一丝不苟的齐肩卷发,精神饱满,笑容里充满了胜利者的自信。

1937年史良在狱中留影

“七君子事件”引起国内外极大反响,各地声援电报雪片似的飞来。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十六人还发起“救国入狱运动”。既然爱国有罪,那么所有爱国者都应入狱才对。他们来到苏州,发表宣言:“我们自愿为救国而入狱,这是我们的光荣,也是我们的责任。”宋庆龄还专门到女监探望史良,鼓励她坚持斗争。国际著名学者罗素、杜威和爱因斯坦也致电南京国民政府,表示严重不安。这些声援给予“七君子”极大的鼓舞。史良在狱中写道:“除非把我幽禁到无人的荒岛,我才没办法宣传和抵抗侵略者的残暴。但是,我还要设法训练不害人的野兽,准备有一天替(与)侵略者做最后的决斗,因为侵略者的残暴实在超过野兽百倍。”她在狱中为赈灾书画展题字,其中写道:“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这是我们目前救国的唯一良策。”迫于各方压力, 1937年7月31日,当局宣布具保释放“七君子”。

出狱时的“七君子”,左二为史良

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维护妇女权益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史良被任命为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和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委员。她为《婚姻法》的立法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这是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也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大法。

史良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的任命书

在讨论《婚姻法》时,史良根据自己长期为妇女办案的切身体会,在极力倡导一夫一妻等制度、用法律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她力主妇女也应享有提请离婚的权利。这一建议被写进了《婚姻法》第17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从根本上打碎了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强加在妇女身上的枷锁,使妇女在婚姻中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司法部部长期间的史良

但是,受长期封建社会遗留的旧观念所影响,单凭一纸法令并不能使广大妇女在婚姻中彻底解放,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违反《婚姻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据史良的调查,山西河津、西北大部地区、广东兴宁、浙江及山东等地,包办婚姻和早婚的现象仍严重存在;在一些地区,买卖婚姻、妇女因不堪虐待而要求离婚却被丈夫、公婆杀害或自杀的事件不断发生。一些司法干部没有认真学习婚姻政策,缺乏处理婚姻问题的实践经验,在《婚姻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当举措。例如,有的干部认为“婚姻自由就是乱搞男女关系”、“准许女人离婚就是要弄得贫雇农没有老婆”,阜平县一名寡妇要求改嫁,法院的干部竟劝她“好马不备双鞍,烈女不嫁二夫”。

1950年代初,基层妇女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1950—1952年,全国各地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被虐杀的妇女多达数万人,“这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新社会里是一件不能容忍的事”。史良执笔发表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一文,大力宣传婚姻政策,要求严惩侵害妇女人权者,同时改进审判制度与工作作风,对于执行不力和纵容、袒护干涉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坚决查处。经史良提议,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婚姻庭,专门承办妇女婚姻案件,并由女性担任庭长。

在史良的领导下制定并贯彻实施的《婚姻法》,使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的束缚中挣脱出来,得到了解放,妇女的婚姻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红色之声(ID:hszs1921)综合上海地方志网站、方志江苏、《群言杂志》、《名人传记月刊》等

编辑:C.、夏小夏

审稿:袁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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