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报了某知名演员因多次嫖娼,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情况。央视新闻随即转发该条通报,并明确该明星的身份。
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网友表示,求锤得锤,吃瓜的尽头就是蓝底白字。
小编通过大连中院微信公众号后台,发现有粉丝留言咨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另一半有嫖娼、吸毒等恶习,如何搜集证据在离婚中提起赔偿的问题。
于是,小编联系到大连中院民一庭一级法官张颖,本期的法官说法来谈谈离婚诉讼中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大家好,我是张颖,能够通过大连中院官微平台和大家分享一些办案心得,非常荣幸。今天,在“梅花”带来的绵绵秋雨中,我们就来聊聊这个关注度非常高的话题。
什么是离婚诉讼中的“过错”?
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
“过错”有哪些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着重论述离婚诉讼中的五大过错。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是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
2.同居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
遗弃是指有扶养能力的配偶遗弃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并造成了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暴力的最高表现形态。
5.其他
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实践中吸毒、赌博、酗酒、嫖娼等不良恶习经屡教不改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离婚案件中的重大过错。
关于“过错”的证据一般有哪些?
接报警记录、验伤单、就诊记录、伤残鉴定书等。在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另一方及时报警的报警记录、验伤单、及时前往医院就医的病历单等相关证据,均可以用于证明家庭暴力存在。
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而被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措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在实践中取证较为困难,较为常见的证据包括照片或一方承认存在婚外情的录音等证据。
实践中用于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各式各样,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关于证据的采信,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有权请求给与物质或精神方面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因过错行为致使无过错方遭受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过错行为给其造成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点
赔偿的法定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法定,请求赔偿的事由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者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尤其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有过错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只能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列举的5种情况,对于这5种情况之外的行为通常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赔偿的救济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实际财产损失得到弥补,精神伤害得到经济补偿和心理安慰,也是对损失青春年华和感情付出的无过错方一种安慰。
3.赔偿的惩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的功能,因为离婚本身不具备惩罚性,如果对造成离婚的配偶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对受害者的不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方付出相应的代价。
以上就是我对离婚诉讼中过错责任的一些粗浅看法,希望能够带给有需要的朋友一些帮助。
看完张颖法官的说法,是不是对离婚诉讼中的过错责任有了初步认识?
每个人青春年少时都有偶像,随着年龄增长阅历增加对偶像的选择也会发生变化。在广大学生开学之际,小编也善意提醒父母们要对孩子的人生观、世界观进行正确引导,不要让孩子一味追星而毁掉未来。
与其看着徒有其表的“偶像”们一个个倒掉,倒不如多关注大连中院微信公众号,学一些法律知识,以便在今后“吃瓜”时能够准确说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是迷迷糊糊的问“嫖娼能判几年?”。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