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一方不愿生育不应当受到歧视。如果夫妻间有一方不愿生育,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周女士与王先生于2014年结婚,结婚后两人几乎没有夫妻生活,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也存在认知差异和矛盾。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周女士认为自己年纪越来越大,生育条件越来越差,她也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丈夫一直都拒绝配合生育。周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其实现在不愿意生孩子的夫妻也越来越多,也衍生出一个词:“丁克”,但是“丁克”是指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生育。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生育,而另一方不愿意生育,并且没有调和的可能,那么最终结果肯定是会影响到夫妻感情,也会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也不无道理。
如果一方不同意生育,另一方可否要求不愿生育的一方进行赔偿?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都有生育的自由以及不生育的自由,且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女方怀孕生子。一般来讲,男性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性的生育权之上的,女性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都是男性无法代替的。因此在生育权上,法律会更多的倾向于女性,体现了对于妇女的人文关怀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简单来讲,就是你可以离婚,但是不能强迫我生孩子。
生不生孩子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律师建议如果夫妻一方有明显不愿意生孩子的想法,最好是能够在婚前就能表达出来,避免婚后因为此时产生纠纷。若婚后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夫妻双方也应该好好沟通,就算不能达成一致也应该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