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问题一直是不少农民工朋友特别关注的问题。在工地发生欠薪后,农民工朋友一般先向包工头索要工资,在包工头不能支付时,往往才会考虑到向发包人追讨工资。这里的包工头指的是承接上家发包人劳务分包项目的主体。这类主体可能是一家劳务公司,也可能是自然人。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在实务中一般都称之为包工头。
一、如何确定是否要向个人包工头索要工资
农民工朋友要确定发生欠薪时应该向劳务公司索要工资还是向具体的个人包工头索要工资,首先要结合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关系来进行确定。如果农民工朋友并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接受的管理也是个人包工头的管理,收取的工资也是由个人包工头支付,那么此类农民工实际并未与劳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务公司并非用人单位,而此类农民工也并非相应劳动关系层面的劳动者。反之,农民工与劳务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由于个人包工头并不具有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资格,其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仅能够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仅一字之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就欠薪问题而言,农民工可以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个人包工头承担工资支付义务,而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二、能否直接不起诉包工头而直接起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农民工朋友的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即,个人包工头,那么在发生工资拖欠情况后,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起诉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注意这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非一定是包工头的上位发包人。实践中往往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无论工程发生多少次转包,对于农民工朋友而言,其只需要起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该规定中并未要求还需要将个人包工头一并列为被告。
三、包工头是否不需要参与欠薪诉讼
在上述情形下,个人包工头是否就可以不需要参与到农民工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诉讼中呢?回答是否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适用的前提是,的确存在工程项目存在被违法分包给个人或者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主体的情况。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必然涉及对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上述违法分包情况的调查。此事的包工头是查清该事实的重要一环。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建议农民工同时列个人包工头为案件的被告,当然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列个人包工头为第三人,以方便案件的审理。
实务中有的农民工朋友可能因为个人关系不愿意将个包工头拉入欠薪诉讼中来,认为工程建设的受益人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自己向上述两个主体索要工资天经地义。但是农民工朋友要明白,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需要一套严谨的法律程序。个人包工头如果不参与到诉讼中来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