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一式
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物或房产
配偶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给小三购置房产或给予大额钱财,这些行为未经原配同意,已侵犯原配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有权追回财物或者房产。
02
第二式
配偶可以向出轨方
索要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若不能证实出轨方有重婚或同居等行为,但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03
第三式
因出轨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4
第四式
若莫名其妙被当小三还怀孕
女方有权要求出轨方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若女方被“小三”并且怀孕流产,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经济损失理应由出轨方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出轨方行为致女方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女方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男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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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自
会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