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业中学培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高级职业中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区政府。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主管部门:区教育局。
第七条 业务范围:职业、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等。
第八条 服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本校的培训,让失业和下岗人员以及大学生、农民工更好的掌握创业的基本技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九条 校训:团结拼搏,求真创新。
校风:开拓进取,文明向上。
第十条 教风:敬业精业,创新奉献 。
学风:乐学、勤学、善学、博学。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区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立培训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区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校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机构人员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委会的监督。校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校委会的意见。
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校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校委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校委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中层机构。
校长办公室在校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教导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
政教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区人劳局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导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