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法院第1次不会判决离婚,但是还是有办法的。
我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1.我国实施的婚姻规定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对于离婚而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
在之前,协议离婚可以说非常简单,只要两个人一起去民政局达成一致,当场就能颁发离婚证书。但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这个步骤变得相对啰嗦了一点,加入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两步,第1步是两个人一起去民政局做一个离婚登记申请,第2步是在申请后60日内到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离婚证,只要在60人内没有去,那么是不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的目的自然是想要尽量地维护婚姻关系。
2.诉讼离婚是另一种情形了,这个步骤可以说简单,但是也可以说麻烦。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认定离婚的最常见事由是“感情确已破裂”。
在实践中,一般第1次起诉离婚,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几点特殊事由以外,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的话,法院都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这个特殊事由主要有4+1种:
一是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二是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是其他情形。3.为了证实上述这些情节的存在,提起诉讼的一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当然证据收集起来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比如分居满二年这种情况,除了当事人自认以外,就很难有其他证据佐证了。即便是社区证明二人属实是分居了,但是也难以证明分居的理由是否是感情不和。
相对而言,中间两种情形的证据可能比较好办一点,只要去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就可以了。
4.即便没有上述这些情形或者证据也不用担心。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另外一种情形,也就是: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分居满一年,这个时候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据,只要原告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
从法律规定上而言,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这是因为这已经充分展示了不想再和好、不想再继续过日子的这么一种心态。
法律在极力维护婚姻关系的同时,也要保护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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