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离婚,估计很多人还是不清楚怎么弄。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多人觉得:法律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其实,法律真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方式只有两种: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自然是两人协商一致,共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换取离婚证。我国《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有了专门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就是在协议不成、对方不同意或者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民法典》的规定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请注意,条文的最后一句,这是新规定。注意是从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而且是持续分居、不可间断。
当然,离婚诉讼,也是民事诉讼,注重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想离婚,得证明夫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否则的话,法院无法认定感情破裂,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好在民法典新增加了“又分居满一年”的规定,相比之前,得说是起诉离婚更简单了。当然,需要当事人付出的时间成本也可能是多了,但不一定。
另外,对于离婚经济赔偿,民法典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些人可能比较着急,也听说过“六个月” 的规定,这是法律对离婚诉讼的一种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定的情况和理由,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内,是不允许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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