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以案释法,让枯燥的法律变得有滋有味。
刘艳与张杨自由恋爱,于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已经年满18岁,小儿子至今刚满八周岁。
婚后二人居住在张杨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容易二字。张杨系一名农民工,为了家庭和孩子,常年外出务工,累死累活;刘艳一直在家带着两个孩子,还要帮忙照顾张杨的父母,也是含辛茹苦,好不容易。生活不易,日子难过,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渐渐的感情也产生了问题。
电话里,还是为数不多的同居日子里,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后刘艳,一气之下,与张杨分居生活。
对婚姻失望的刘艳,遂起诉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艳与张杨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以上,且张杨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刘艳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两人分居期间,婚生子随刘艳生活,且自愿与刘艳继续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考虑,不改变小孩生活现状,由刘艳抚养为宜。
因刘艳在与张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刘艳照顾家庭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故张杨应对刘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遂判决准许刘艳与张杨离婚;婚生小孩由刘艳抚养,抚养费用自理;张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刘艳补偿款50000元。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判决向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给予经济补偿,一方面突破了原《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限制,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为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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