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孙与小赵于2012年初登记结婚,2013年6月生育一女。而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诉至公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争得不可开交。那么女儿究竟应该归谁抚养呢?
法理分析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简单来说,抚养权根据子女的年龄来定,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的处理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因为孩子年龄较小,由母亲抚养更符合人伦天性。即使此时父亲一方在经济收入、住房、教育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法院也会将抚养权判归母亲一方。如果母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要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后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有可能归母亲,也有可能归父亲。考量的因素包括:年龄、性别、既往生活环境、经济收入、住房条件、教育条件等。其中年龄、性别为内部自身因素,既往生活、收入、住房、教育为外部环境因素。从两岁到八岁的成长过程中,年龄、性别的内部因素所占权重有一个从高到低的减弱趋势;收入、住房、教育为外部环境因素所占权重有一个从低到高的增强趋势。子女年龄在两岁到五岁之间的,法院会倾向于母亲方决定抚养权归属,子女年龄在五岁到八岁之间的,法院会综合平衡内外部因素判归子女抚养权。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综合考量内外部因素的基础上,还要听取子女的意愿,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在子女随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要全面听取子女对父、母的意见,在子女已随父(或母)单方生活的情况下,要注重听取子女对母(或父)的意见。鉴于此时子女已能读书识字,建议可以让子女写成“愿意随父或母一起生活”的证人证言提交法庭。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可以因结婚而形成,也可因离婚而解除,但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父母离婚会导致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变化,但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义务始终存在。
结语
本案中,小孙与小赵的女儿于2013年6月出生,今年已经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孙和小赵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法官会主动询问孩子的意愿,并综合双方的外部条件,来综合考量决定抚养权归属。
责任编辑:陈阔
封面设计:张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