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不但违背道德观点实际也有违法律,是社会和家庭中重大不稳定因素。现代社会婚外情并不鲜见,其中往往会有金钱的赠予,这种赠予配偶不可能认可。很多时候婚外情分手,赠予一方甚至想讨回。那么这种因婚外情赠予的金钱,法律上是否可以要得回来呢?下面我分享的一个案例,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观点。
【案情简介】
男子小刚和女子小花原来系同事关系,小花当时经济陷入困难,小刚主动提出可以帮助小花渡过难关。小刚一共给了小花16万元,并要求小花当他的情人。小花虽然觉得小刚粗鄙不堪,但是在财政窘境之下也只能被迫答应当小刚的情人。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小花实在忍受不了小刚,婚外情也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小花就提出分手,小刚当然不答应,仍然纠缠小花。小花经过与小刚多次协商,终于就分手达成一致。双方签下承诺书,小花向小刚返还3万元,双方再无情感和金钱纠葛,小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骚扰小花。但是签完协议后,小刚仍然骚扰小花,小花不胜其扰就从公司辞职。小刚觉得自己人财两空,一怒之下,将小花起诉至法院,以借款为由要求小花偿还欠款13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中,小刚主张为借款,并提供转账记录,小花认为是为了博取她好感的赠予。法院认为,借贷必须有合意,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认定是借款。况且小刚转账时也没有备注为转账,也从未要求小花出具欠条或借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法院认为不符合民间借贷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客观常理。法院依法向小刚释明以后,小刚坚持以借贷为由起诉。
小刚坚持以借贷起诉,法院如果认为不是借贷,应当之间驳回小刚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赠予给小花是基于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当无效。小花基于无效法律关系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小刚。法院遂判决小花向小刚返还13万元。
小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小花认为:1.根本不存在借款,小刚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予给小花的钱,现在又想要回去,完全是想白吃白睡,财色兼收。2.双方已经达成承诺书,对于双方的经济纠纷已经做出了约定,应当有约束力。3.法院一方面认定认为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一方面作出的判决却对此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支持和纵容。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小刚诉请。
小刚认为:款项是赠予,应当驳回小花的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小刚一审认为是借贷,二审又认为是赠予。小刚作出赠与行为是明知违反公序良俗,现又以此作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理由,不应予以支持,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小刚要求小花返还130000元不具有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全部诉讼请求。
【乐仪安说法】
本案一审和二审两个判决结果是截然相反的,两级法院都认为有违公序良俗。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既然是无效,那么基于无效法律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二审法院认为小刚在赠予当时就知道这是有违公序良俗的,后来再以有违公序良俗为由要求返还,法院不能支持。不得不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更符合老百姓一般的认知。但是如果是小刚妻子起诉小花要求返还,这个还是有可能法院判决要返还,也有多个案例予以支持。
这个案子也给婚外情的男男女女提一个醒,不要为了一时的欢愉放纵自己,婚外情到头可能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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