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虐待、遗弃及其他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破坏婚姻家庭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他人婚姻罪:是指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梅(化名)是未婚女子,与丈夫高小兵(化名)结婚,两人感情和睦甜蜜且恩爱有加。李梅与高小兵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同居,李梅对二人感情十分不满;因夫妻之间存在矛盾双方都希望离婚,但考虑到婚姻幸福才选择了高小兵。
一、对破坏他人婚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我国婚姻现状以及刑事立法规定来看: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犯罪主体是不包括一般主体。对一般主体而言应当构成犯罪,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负责。
二、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对于非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区别,刑法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条款时才构成犯罪;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行为人违背了婚姻法规定,故意对已结婚双方或一方有殴打、辱骂、乱打骂等暴力行为时,才构成本罪。还有人认为,只有行为“实施”与“结果”二者是矛盾概念时,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虽然将危害他人婚姻家庭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进行规定,但又将其独立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进行规定。这两种观点虽然存在分歧但均不能否定它们对保障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于破坏他人婚姻行为,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行为人是否对已离婚一方有殴打、辱骂、乱打骂等暴力行为;二是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生理和心理上一定损害;三是行为人行为与他人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是否存在离婚后将该行为与他人所受伤害相互交织起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未离婚或已经离婚而有被害人伤亡的人故意破坏婚姻,使被害人受伤害后果加重、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本罪;但如果明知其配偶或者子女已与他人结婚但仍然故意去破坏该结婚关系或导致其不幸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本案中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来看。
因此,李梅以第三者的身份进入高小兵的婚姻当中,破坏了两人的夫妻关系,应认定为犯罪。但是本案中李梅与高小兵所在社区并没有调解,该社区也没有进行有效法律监督的管理和介入。所以不能认定李梅是受高小兵指使参与了此案。本案中法院最终以高小兵犯破坏他人婚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